廊坊市工业企业续贷周转资金管理使用办法(试行)
点击次数:771 | 发布日期:2019-11-2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工业企业健康发展,有效防范工业企业资金链断裂风险,缓解部分工业企业转贷难题,经市政府同意,设立“廊坊市工业企业续贷周转资金”(以下简称“续贷资金”),并制定本管理使用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是在我市依法注册且满足银行续贷条件因足额按时还贷暂时资金困难的工业企业。

第三条 续贷资金由廊坊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市工信局”)委托廊坊壹定发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壹定发资本公司”)负责运营管理。

第四条 续贷资金应遵循“专款专用、封闭运行、有偿使用、安全保值”的原则,实行市场化运营。

 

第二章 规模与管理

第五条 续贷资金来源为市本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15000万元(由原来委贷资金转为续贷资金)。

第六条 市工信局授权其直属事业单位廊坊市民营经济发展促进中心(以下简称“市民营经济促进中心”)负责全市规上工业企业和重点培育成长性的规下工业企业续贷资金的项目受理和推荐工作;壹定发资本公司负责推荐项目的审核、确定、绩效评价和资金的拨付、收回、事中事后监管及日常运行管理工作。

第七条 壹定发资本公司应在合作银行设立续贷资金专用账户,实行封闭管理。

第八条 壹定发资本公司应与合作银行就开展工业企业续贷资金相关事项进行书面约定,明确合作方式、流程及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建立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规范资金管理,合理调度续贷资金。合作银行和壹定发资本公司均应指定专人负责续贷资金管理工作。

 

第三章 使用对象

第九条 续贷资金使用对象为廊坊市辖区内有合作银行贷款且经营状况良好,具备本期贷款条件和后续还贷能力的工业企业,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域内依法注册登记、纳税的工业企业,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管理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健全;

(二)与合作银行发生流动资金贷款的;

(三)符合规上工业企业或重点培育成长性的规下工业企业条件;

(四)备选企业名单由各县(区、市)工信主管部门推荐给市民营经济促进中心,中心负责企业筛选汇总,报局务会审定,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条 具有以下情形的企业原则不能申请续贷资金:

(一)凡列入淘汰或限制产业范围的;

(二)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含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

(三)贷款逾期及被列入失信执行名单的;

(四)近半年纳税记录中无增值税体现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税种的。

第十一条 续贷资金只与承认本续贷资金管理使用办法,且和壹定发资本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的银行开展续贷资金业务。

第十二条 续贷资金使用坚持自愿原则。

第十三条 续贷资金不能满足全部企业需求时,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根据申请先后顺序统筹安排。

 

第四章 运行方式

第十四条 续贷资金使用实行限额控制,单笔续贷资金使用限额原则上不超过1000万,同一企业同一时点不得在合作银行申请续贷资金合计超过1000万。

第十五条 使用续贷资金期限原则上控制在7个工作日以内,特殊情况下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企业使用续贷资金坚持有偿付费原则。资金使用成本按最近一个月相应期限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执行,除为了保证资金安全引入担保产生的担保费用外,不得以考察费、评审费、咨询费等名义收取续贷企业其他费用增加企业融资成本。

第五章 办理流程

第十七条 申请使用续贷资金的企业应在银行贷款到期前30日向续贷银行提出续贷申请。

第十八条 贷款银行对企业的续贷申请进行审核,经审核同意续贷的,续贷银行应向申请企业出具续贷授信通知书,并由申报企业向壹定发资本公司提交续贷资金申请材料。

第十九条 壹定发资本公司对经审核符合续贷资金使用条件的申请企业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章 资金收益

第二十条 续贷资金的全部收益归壹定发资本公司所有。

第二十一条 壹定发资本公司从每年的资金业务净收益中提取50%的风险准备金。

 

第七章 风险防范

 

第二十二条 壹定发资本公司应保证续贷资金的安全和保值。

第二十三条 为了保证续贷资金的安全,降低企业的违约风险,壹定发资本公司可引入担保机制。

第二十四条 企业使用续贷资金时出现违约,壹定发资金公司依法维护合法权益,并向有关部门申请将企业违约行为记入企业信用记录之中。

第二十五条 合作银行发生违约,壹定发资本公司应终止与合作银行的合作关系,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合作银行责任的权利。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壹定发资本公司应建立和完善会计管理制度,并对续贷资金实行全程跟踪管理,建立必要的续贷资金需求企业预警制度,及时掌握企业风险变化情况,为是否提供续贷资金提供依据,有效防范资金风险。同时,壹定发资本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程序办理借款审批手续,督促相关合作银行尽快办理转贷手续,及时划转续贷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二十七条 壹定发资本公司每月应向市民营经济促进中心报送续贷资金使用情况、银行对账凭证;每季度向市民营经济促进中心报送续贷工作开展情况和资金运行报告;每年3月份前向市民营经济促进中心报送上年度续贷资金运行审计报告。

第二十八条 市工信局负责委托壹定发资本公司对续贷资金进行运营和监督管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廊坊市工业企业续贷周转资金管理使用办法(试行)》由市工信局制定,壹定发资本公司运作实施。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工信局负责解释修订。